四川省岳池县石垭建安总公司申请执行宁夏神鹏新能源发电有限公司太阳山新能源发电场、宁夏神鹏新能源发电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终本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

日期:

2018-08-08
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宁03执36-1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省岳池县石垭建安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安市岳池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宁夏神鹏新能源发电有限公司太阳山新能源发电场,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太阳山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宁夏神鹏新能源发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高新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四川省岳池县石垭建安总公司申请执行宁夏神鹏新能源发电有限公司太阳山新能源发电场、宁夏神鹏新能源发电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宁03民初2号民事调解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人支付工程款本金8014775元及利息(自2017年3月21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案件受理费34638元、执行费67474元,共计8116887元及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名下财产情况,并经总对总系统查询均未查到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了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其间,本院依申请执行人申请将其在太阳山开发区为被执行人建设的部分电场的在建工程移送评估,但是由于工程所涉及问题较多无法进行评估。向申请执行人告知相关案件执行情况后,申请执行人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魏刚
审判员***
审判员*超

二〇一八年八月八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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