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宝源电力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四川省岳池县石垭建安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18-06-19
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吉0202民初1199号
原告:吉林市宝源电力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沙河子街12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伟刚,吉林市丰满区金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四川省岳池县石垭建安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安市岳池县石垭镇马路街。
法定代表人:黄新民,经理。
原告吉林市宝源电力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省岳池县石垭建安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18日受理后,原告于2018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自愿,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吉林市宝源电力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23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张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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