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岳池县石垭建安总公司与冯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执行法院:

岳池县人民法院

日期:

2018-08-01
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川1621民初1409号
原告:四川省岳池县石垭建安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岳池县石垭镇马路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6212097524654。
法定代表人:黄新民,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天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冯艳,男,1970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武胜县。
原告四川省岳池县石垭建安总公司诉被告冯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4日立案。原告四川省岳池县石垭建安总公司于2018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省岳池县石垭建安总公司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四川省岳池县石垭建安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720元,减半收取计5360元,由原告四川省岳池县石垭建安总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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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何萍
助理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文双平

二〇一八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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