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保县张纪镇保平村民委员会与四川省岳池县石垭建安总公司、四川省岳池县石垭建安总公司康保协鑫一期20兆瓦工程项目部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康保县人民法院

日期:

2018-08-01
河北省康保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冀0723民初410号
原告:康保县张纪镇保平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康保县张纪镇保平村。
法定代表人:*占荣,村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光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省岳池县石垭建安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安市岳池县石垭镇马路街。
法定代表人:黄新民,公司总经理。
被告:四川省岳池县石垭建安总公司康保协鑫一期20兆瓦工程项目部,住所地康保县张纪镇保平村哈咇嘎自然村。
负责人:尚宝威。
康保县张纪镇保平村民委员会与四川省岳池县石垭建安总公司、四川省岳池县石垭建安总公司康保协鑫一期20兆瓦工程项目部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11日立案。原告康保县张纪镇保平村民委员会于2018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康保县张纪镇保平村民委员会撤诉。
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计4400元。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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