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川1621执36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省岳池县石垭建安总公司。住所地:岳池县。组织机构代码20975246-5。
法定代表人:黄新民,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四川信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唐定国,男,生于1972年7月11日,汉族,住四川省岳池县。
被执行人:*卫东,男,生于1963年12月12日,汉族,住四川省岳池县。
本院在执行四川省岳池县石垭建安总公司与唐定国、唐卫东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卫东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四川省岳池县石垭建安总公司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卫东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四川省岳池县石垭建安总公司可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胡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