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极计算机股份有限公司与蓝星化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江西星火有机硅厂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技术服务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日期:

2017-12-05

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7)赣04民初220号
原告:太极计算机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中路211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高潜,公司法务。
被告:蓝星化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江西星火有机硅厂,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永修县杨家岭。
法定代表人:***,厂长。
委托代理人:**、***,公司员工。
原告太极计算机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蓝星化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江西星火有机硅厂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太极计算机股份有限公司诉称:原被告双方于2013年3月就江西星火有机硅厂实时数据库实施项目签订《技术开发合同》(合同金额人民币437225元),2014年5月20日签订《技术开发合同》的补充开发协议,即《合同变更单》(增加合同额人民币40000元)。上述合同签订之后,原告如约履行了合同义务,向被告提供了技术开发服务,项目已通过验收。但被告却仅支付合同款589093元,尚有合同款247885元未能支付。原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被告蓝星化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江西星火有机硅厂于2017年12月31日前向原告太极计算机股份有限公司一次性支付货款247885元;
二、原告太极计算机股份有限公司在接受货款同时必须交付金额为119699元的增值税发票。
案件受理费5536元,减半收取2768元,由原告太极计算机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罗乐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黄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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