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极计算机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鑫键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太极计算机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鑫键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等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日期:

2018-09-29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9民辖终28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太极计算机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赵朝阳区来广营容达路7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法务。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鑫键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西大桥67号十里堡镇政府办公楼407室-191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新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软通动力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试验区(空港经济区)中环西路46号旭通广场1座10层1-1001室。
法定代表人:冯嵱,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太极计算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太极公司)与被上诉人北京鑫键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键源公司)、原审被告软通动力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软通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2018)苏0903民初257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太极公司上诉称,1.案涉《施工分包合同》属于装饰装修合同,不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审认定案涉合同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错误;2.尽管装饰装修合同纠纷属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项下的案由,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与装饰装修合同纠纷属于不同的案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专属管辖确定受诉法院。由此可见,装饰装修合同并不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3.案涉合同明确约定了管辖法院,故应由合同约定的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进行管辖;4.本案中太极公司和鑫键源公司所在地均在北京市,因此由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进行管辖更有利于诉讼当事人行使权利。
鑫键源公司辩称,1.装饰装修合同纠纷属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本案为鑫键源公司起诉要求太极公司支付工程款,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故一审裁定认为涉案合同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按照不动产专属管辖确定受诉法院正确。案涉工程地点位于盐城市盐都区大数据产业园华为数据中心,因此一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2.太极公司与鑫键源公司于2016年11月2日签订的合同约定双方同意将争议提交太极公司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进行裁决,该约定违背了专属管辖的规定,因此该约定无效。3.太极公司要求按照便利的原则来确定管辖,不符合法律规定,请求二审法院维持一审裁定,驳回上诉。
软通公司辩称,同意太极公司的上诉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太极公司和鑫键源公司签订的《施工分包合同》载明工程地点:盐都区大数据产业园华为数据中心,工程内容:一、二、三层室内机房装饰装修,故本案案由应认定为装饰装修合同。一审认定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不当,本院予以纠正。《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专属管辖确定受诉法院。该规定中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不限于《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项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还包括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纠纷、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装饰装修合同纠纷等。因案涉工程所在地位于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故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对本案依法享有管辖权。原审法院裁定驳回太极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砚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湘
相关更新信息
建筑企业
中标业绩
企业资质
热门产品
业主名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