陶有广与***、天津东方奥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寿县人民法院

日期:

2018-10-22
安徽省寿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皖0422民初3319号
原告:陶有广(诉状笔误为陶友广),男,汉族,1970年3月5日出生,住安徽省长丰县。
委托代理人**,寿县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家柱,男,汉族,1976年3月24日出生,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
被告:天津东方奥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宾水西道融创奥城17号楼东方玉兰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238792263D。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合肥工投工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工业区工投研发楼10-12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667943138N。
法定代表人:*清理,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陶有广与被告***、天津东方奥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肥工投工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25日立案。2018年10月22日原告陶有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陶有广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陶有广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陶有广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黄旭
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相关更新信息
建筑企业
中标业绩
企业资质
热门产品
业主名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