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管道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天津市河东区美好腾飞面馆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

执行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日期:

2018-07-10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津02执575号
申请执行人:天津市管道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赤峰道9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00010307092513。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天津市河东区美好腾飞面馆,经营地天津市河东区新开路美福园13-1号底商,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注册号120102600173738。
经营者:**。
申请执行人天津市管道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依据天津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8]津仲字第42号裁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二十四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天津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8]津仲字第42号裁决书由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负责执行。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索世宁
审判员*强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邱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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