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德市恒大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天津市管道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日期:

2017-12-29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浙0182民初5953号
原告:建德市恒大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建德市下涯镇溪上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贤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市管道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赤道峰道91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建德市恒大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市管道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2月6日立案。2017年12月26日,原告建德市恒大混凝土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的纠纷已解决,原告建德市恒大混凝土有限公司在诉讼中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建德市恒大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财产保全申请费3570元,合计3595元,由原告建德市恒大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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