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天津市管道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么春臣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提供劳务受害者责任纠纷

执行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日期:

2016-04-27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津02民申36号
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天津市管道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赤峰道91号,组织机构代码:10307092-5。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男,该公司职工。
原审被告:***
原审被告:***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天津市管道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原审被告***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滨海新区人民法院(2015)滨塘民初字第8815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本院提审;
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晶
审判员***
审判员褚竞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速录员朱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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