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公用基础设施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18-12-11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津0116民初26071号之二
申请人:天津市四通通讯工程安装公司,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天万道3号增一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0103773989A。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泰世天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敭,天津泰世天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天津市众元天然气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华苑产业区(环外)海泰发展二路3号1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238997517Y(6-6)。
法定代表人:史业腾,董事长。
被告:天津市公用基础设施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五马路2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04239001398G。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天津市四通通讯工程安装公司与被告天津市众元天然气工程有限公司、天津市公用基础设施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8)津0116民初26071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天津市众元天然气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5000000元(开户行:天津银行华丰支行,账户为:20×××05;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南开支行,账户为:12×××93),冻结期限为一年。现申请人天津市四通通讯工程安装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对天津市众元天然气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中国建设银行南开支行12×××93账户的冻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天津市众元天然气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中国建设银行南开支行12×××93账户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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