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方股份有限公司等合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

执行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18-03-09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京0108执14165号
申请执行人:同方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王庄路1号清华同方科技大厦A座。
法定代表人:周立业,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磊,同方股份有限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同方股份有限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北京长久利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清河镇小营西路16号7号楼五层521室。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同方股份有限公司与北京长久利诚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职权开展了执行工作。通过法院财产调查系统对被执行人北京长久利诚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暂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下落及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目前该案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周丽军

二〇一八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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