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和盈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天津市市容园林服务中心、同方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18-05-07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津0104民初13511号
原告:天津市和盈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南门外大街世纪花园1-1-410。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德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市市容园林服务中心,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宾水西道与士英路交口西北侧宁发阳光花园**号楼1门。
法定代表人:***,该中心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会强,天津悦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悦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同方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王庄路1号清化同方科技大厦A座30层。
法定代表人:周立业,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行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行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天津市华泰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解放南路351号新海大厦12层。
法定代表人:李馥,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副总经理。
原告天津市和盈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市市容园林服务中心、同方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天津市华泰建设监理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董杨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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