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方股份有限公司与广西钦州同方数字技术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市盘古优品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

执行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日期:

2018-06-08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粤03民初2826号
原告:同方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北京市海淀区王庄路1号清华同方科技大厦A座30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3Y。
法定代表人:周立业,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广西钦州博创数字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原名:广西钦州同方数字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为钦州市河东工业园区小江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42R。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深圳市盘古优品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为深圳市南山区清华大学研究院大楼C区二层211-21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25Q。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上述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述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媛,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同方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广西钦州博创数字技术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市盘古优品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7日立案。原告同方股份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8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同方股份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是其对自己权益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同方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8123.7元,减半收取计24061.9元,由原告同方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利鹏
审判员*劲峰
审判员*自正

二〇一八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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