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航讯科技有限公司等合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由:

--

执行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18-03-13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京0108执14164号
申请人:同方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周立业,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许磊,男,同方股份有限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杭州航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同方股份有限公司与杭州航讯科技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一案中,通过法院财产调查系统对被执行人杭州航讯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进行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杭州航讯科技有限公司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现申请执行人暂不能向本院提供该被执行人的下落及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目前该案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十三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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