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泽县高良涧镇文明楼饭店与武汉建工第一建筑有限公司、***等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管辖权异议

执行法院: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日期:

2018-10-24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民辖终24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武汉建工第一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发展大道176号兴城大厦4层。
法定代表人:易海涛,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洪泽县高良涧镇文明楼饭店,住所地洪泽区水产市场。
经营者:万建军,男,1967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淮安市洪泽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57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8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8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
上诉人武汉建工第一建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洪泽县高良涧镇文明楼饭店、***、**、芦军服务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淮安市洪泽区人民法院(2018)苏0813民初185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武汉建工第一建筑有限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依法移送至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审理。事实与理由:上诉人从未与被上诉人洪泽县高良涧镇文明楼饭店签订过合同,无经济往来,本案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被上诉人洪泽县高良涧镇文明楼饭店、***、**、芦军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双方系服务合同纠纷,未约定合同履行地,洪泽县高良涧镇文明楼饭店起诉要求给付餐费,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因洪泽县高良涧镇文明楼饭店作为接收货币一方,其住所地位于一审法院辖区,故一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要求将本案移送其住所地的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审理,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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