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环宇建设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执行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焉耆垦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17-05-22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焉耆垦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兵0203执9号
申请执行人新疆环宇建设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铁门关市和谐路1号楼政府4楼。
被执行人***,男,汉族,63岁。
本院在执行新疆环宇建设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环宇公司)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本院于2017年1月5日向被执行人***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案件款114160元,并负担执行费1612元。
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车辆、银行存款进行了查询,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环宇公司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被执行人***目前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环宇公司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XX
序号案件名称案件编号
相关更新信息
建筑企业
中标业绩
企业资质
热门产品
业主名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