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库尔勒垦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兵0201民初13号
原告***,男,1967年出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康卉,新疆梨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环宇建设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新疆铁门关和谐路1号政府4楼。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9006229491573D。
被告***,男,1972年出生。
原告***与被告新疆环宇建设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