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卫江与新疆冠农天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新疆环宇建设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执行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库尔勒垦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16-03-07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库尔勒垦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兵0201财保4号
申请人解卫江,男,汉族,1968年出生。
被申请人新疆冠农天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库尔勒市团结南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新疆环宇建设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铁门关市和谐路1号政府4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解卫江于2016年3月7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保全被申请人新疆环宇建设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在被申请人新疆冠农天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处的1133995元的工程款(针对39#、40#、41#、42#、43#、44#、46#、47#八栋楼)。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解卫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新疆环宇建设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在被申请人新疆冠农天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处冠农花园城邦四期39#、40#、41#、42#、43#、44#、46#、47#八栋楼的工程款1133995元,冻结期间不得支付。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包勇

二〇一六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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