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林市市政建筑工程公司、赵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执行法院:

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18-05-17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桂0902执1837号
申请执行人玉林市市政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玉林市玉州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81年5月27日出生,住所地广西桂林市叠彩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玉林市市政建筑工程公司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向申请执行人发出财产举证通知书,要求申请执行人在财产举证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就被执行人的财产举证,申请执行人在期限内无法举证,之后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调查,也未能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已将调查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昂
审判员***
审判员钟梅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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