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兴典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玉林市市政建筑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17-05-19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桂0102执恢12号
申请执行人南宁兴典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三塘镇兴工路,组织机构代码:61931178-5。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市政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白石桥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南宁兴典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玉林市市政建筑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6)桂0102民初28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第43条,《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玉林市市政建筑工程公司所有的420000元的银行存款或其他资金,或者查封、扣押被执行人所有的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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