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深圳市荣安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中国核工业二三建设有限公司防城港项目部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劳动者争议纠纷

执行法院:

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18-07-31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桂0602民初504号
原告:**,男,1991年7月24日出生,住云南省邵通市镇雄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万益(防城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万益(防城港)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深圳市荣安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大鹏新区大鹏街道鹏飞路鹏城花园北二巷12号。
法定代表人:宋俊停,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中国核工业二三建设有限公司防城港项目部,住所地防城港市港口区光坡镇中间坪村红纱核电商贸城内。
负责人:***。
被告:中国核工业二三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顺康路58号院1幢。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深圳市荣安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中国核工业二三建设有限公司防城港项目部、中国核工业二三建设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原告**于2018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方爵
人民陪审员粱毓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覃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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