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核工业二三建设有限公司与北京新源国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

执行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日期:

2018-08-15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京01财保87号
申请人:中国核工业二三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顺康路58号1幢。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建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北京新源国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乙56号方圆大厦19层。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中国核工业二三建设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1日向北京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北京新源国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价值35000万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提供保证担保。2018年8月7日,北京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中国核工业二三建设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北京新源国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或者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限额人民币三亿五千万元)。
案件申请费五千元,由中国核工业二三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安**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序号案件名称案件编号
相关更新信息
建筑企业
中标业绩
企业资质
热门产品
业主名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