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中建幕墙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18-07-12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皖0104民初1443号
原告:**,男,1984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西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神州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神州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0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
被告:中建幕墙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蔡甸区凤凰山工业园五贤路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4574911241X。
法定代表人,*作家,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户籍地山东省商河县,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户籍地武汉市洪山区,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中国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三里河路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10000501XH。
法定代表人:陶盛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户籍地山东省商河县,系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被告***、中建幕墙有限公司、中国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中建幕墙有限公司、中国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丁淳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文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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