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成都久善博达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18-09-26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川0107民初10025号
原告:成都久善博达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二环路西一段*号负*楼A8081-A8083、A8102。
法定代表人:万富辉,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中国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区三里河路**号。
法定代表人:陶盛发。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成都久善博达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8日立案。原告成都久善博达实业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成都久善博达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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