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沈阳隆太房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无因管理纠纷

执行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16-12-26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和执字第555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区三里河路15号。

法定代表人郜烈阳,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沈阳隆太房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南京北街55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中国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沈阳隆太房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09)沈和民二初字第0092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询了被执行人沈阳隆太房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信息,并将被执行人沈阳隆太房产开发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于2015年4月8日向被执行人沈阳隆太房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限制高消费令,于2016年12月6日查询了被执行人沈阳隆太房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工商档案等信息,并将被执行人沈阳隆太房产开发有限公司纳入限制高消费及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查,被执行人沈阳隆太房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无房产,银行无存款,名下无车辆信息及住房公积金信息,暂无可供立即执行财产。2016年12月12日对申请执行人终本约谈,对已查询财产情况告知申请人,并得到申请人认同,且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立即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具备后再恢复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0一六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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