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凯达电缆有限公司与中铁二十三局集团电务工程有限公司、中国铁建电气化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18-08-31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津0104民初9566号
原告:泰安凯达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南关大街南首。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承国,男,该公司法律顾问。
委托诉讼代理人:房玉栓,男,该公司财务主任。
被告:中铁二十三局集团电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二马路45号内27-2号。
法定代表人:魏新兴,董事长。
被告:中国铁建电气化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白马寺18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中国铁建电气化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八大处高科技园区西井路3号崇新大厦1号楼108A8房间。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泰安凯达电缆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二十三局集团电务工程有限公司、中国铁建电气化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中国铁建电气化局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日立案。原告泰安凯达电缆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系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泰安凯达电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009元,减半收取计2004.5元,由原告泰安凯达电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田云

二〇一八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石佳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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