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交第三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

日期:

2018-08-31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云08民终55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4年6月2日生,住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振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交第三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的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交第三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澜西路第一合同段项目经理部。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
负责人:*胜利,该项目部负责人。
二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重庆)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普洱市公路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
法定代表人:曾群,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新南疆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中交第三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中交第三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澜西路第一合同段项目经理部、普洱市公路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澜民初字第9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8年6月2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上诉人中交第三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及中交第三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澜西路第一合同段项目经理部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普洱市公路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以上诉理由不够充分为由,于2018年8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3458元,减半收取6729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键
审判员*荣
审判员田田

二〇一八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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