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交第三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执行法院:

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18-05-15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闽0104民初1857号
原告:***,男,1980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址四川省大竹县,现住福州市仓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交第三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安定门外大街丙88号8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00007596009847。
原告***与被告中交第三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434元,减半收取计2717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莫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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