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交通航务工程有限公司与中交一航局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天津中燃船舶燃料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

执行法院:

天津海事法院

日期:

2018-04-23
天津海事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津72民初335号
原告:安徽省交通航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则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交一航局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自贸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天津中燃船舶燃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安徽省交通航务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交一航局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天津中燃船舶燃料有限公司海洋工程建设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2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安徽省交通航务工程有限公司于4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省交通航务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我国民事法律的有关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省交通航务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887元,由原告安徽省交通航务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马赛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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