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鑫泰岩土科技有限公司与盛虹炼化(连云港)有限公司、中煤地质集团有限公司等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执行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日期:

2018-11-27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1民初1861号
原告:江苏鑫泰岩土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宜兴市屺亭街道大塍村。
法定代表人:金亚伟,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法制盛邦(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法制盛邦(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盛虹炼化(连云港)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连云港市徐圩新区港前大道江苏虹港石化有限公司7号楼205室。
法定代表人:缪汉根。
被告:中煤地质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玉泉路59号3号楼。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上海港湾基础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漕泾镇亭卫公路3316号1幢二层207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化学工业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北新区大厂街道杨新路357号。
法定代表人:褚世仙。
被告:天津港航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天津开发区第五大街33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交一航局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天津自贸区(中心商务区)新港三百间14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上海第一海洋地质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国定支路26号2162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江苏鑫泰岩土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盛虹炼化(连云港)有限公司、中煤地质集团有限公司、上海港湾基础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化学工业岩土工程有限公司、天津港航工程有限公司、中交一航局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上海第一海洋地质工程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5日立案。原告江苏鑫泰岩土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江苏鑫泰岩土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盛虹炼化(连云港)有限公司、中煤地质集团有限公司、上海港湾基础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化学工业岩土工程有限公司、天津港航工程有限公司、中交一航局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上海第一海洋地质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并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鑫泰岩土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江苏鑫泰岩土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周晔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许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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