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交一航局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天津泰奥石化物流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

执行法院:

天津海事法院

日期:

2018-09-28
天津海事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津72民初983号
申请人:中交一航局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区(中心商务区)新港三百间14号。
法定代表人:殷天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敬海(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敬海(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天津泰奥石化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南港工业区北穿港路及绿化带以南、前进道及绿带以西。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中交一航局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天津泰奥石化物流有限公司海上通海水域工程建设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5831696.66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申请人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保全损害责任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天津泰奥石化物流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5831696.66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中交一航局第一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许绍田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树立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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