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周联合、天津市翔凯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

执行法院:

天津海事法院

日期:

2018-08-09
天津海事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津72民初662号
原告:***,男,汉族,1974年1月22日出生,住山东省庆云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京师(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京师(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联合,男,汉族,1968年1月31日出生,住天津市塘沽区。
被告:天津市翔凯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小站工业区六号路**号***室。
被告:中交一航局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自贸区新港三百间**号。
原告***与被告*联合、天津市翔凯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中交一航局第一工程有限公司海洋工程建设纠纷一案,***于2018年7月2日起诉来院,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于8月3日以已与*联合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天津市翔凯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中交一航局第一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对被告天津市翔凯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中交一航局第一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洁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五十一条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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