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联合会、中铁七局集团电务工程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

执行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17-11-13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7)豫0105行审480号
申请人河南省××人联合会,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
法定代表人**,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河南仟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中铁七局集团电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樱花街5号。
申请人河南省××人联合会与被执行人中铁七局集团电务工程有限公司非诉审查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于2017年11月10日申请人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自愿申请撤诉,系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河南省××人联合会撤回起诉。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丽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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