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立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诉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不予受理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济南铁路运输法院

日期:

2018-05-22

济南铁路运输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7101民初48号
起诉人:鞍山市立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海城市腾鳌温泉管理区东四方台社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海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2018年***,本院收到鞍山市立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简称鞍山立业公司)的起诉状。起诉人鞍山立业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简称中铁上海局一公司)、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简称中铁上海局)支付货款人民币502303元及违约金100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保全费。事实和理由:2017年7月28日,起诉人鞍山立业公司与中铁上海局一公司签订《定型钢模买卖合同》及《定型钢模买卖合同补充协议》,合同约定,起诉人为中铁上海局一公司承建的济南轨道交通R2线工程项目加工钢模板等设备。合同签订后,起诉人积极组织生产,履行了合同义务,但中铁上海局一公司仅付部分货款,剩余货款人民币502303元以各种理由拒付。起诉人多次索要未果,诉至法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铁路运输法院案件管辖范围的若干规定》第三条规定,“下列涉及铁路运输、铁路安全、铁路财产的民事诉讼,由铁路运输法院管辖:(六)与铁路及其附属设施的建设施工有关的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第二条规定,铁路法所称的铁路,包括国家铁路、地方铁路、专有铁路和铁路专用线。并未包括城市轨道交通。起诉人鞍山立业公司与中铁上海局一公司、中铁上海局因济南轨道交通R2线工程项目买卖合同引起的纠纷,不属于与铁路及其附属设施的建设施工有关的合同纠纷,铁路运输法院没有管辖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对鞍山市立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济南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序号案件名称案件编号
相关更新信息
建筑企业
中标业绩
企业资质
热门产品
业主名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