卢氏县速腾化工有限公司与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侵权责仼纠纷

执行法院:

卢氏县人民法院

日期:

2018-09-05
河南省卢氏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豫1224民初1158号
原告:卢氏县速腾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速腾公司)。
住所地:卢氏县五里川镇南坡路沟村。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2246973389591。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宇萃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铁公司)。
住所地:上海市江场三路***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566528939E。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辛德学,男,1973年9月4日生,汉族,该公司法律顾问,特别授权。
原告速腾公司诉被告中铁公司及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蒙华铁路MHTJ-16标段一工区项目部、蒙西华中铁路股份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2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8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速腾公司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书面申请撤回对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蒙华铁路MHTJ-16标段一工区项目部、蒙西华中铁路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已作出裁定予以准许。原告速腾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中铁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辛德学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速腾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确认被告中铁公司在速腾公司厂区内施工的行为构成侵权,2.判令被告中铁公司停止侵权,不得在速腾公司厂区范围内施工,并停止一切活动,3.由被告中铁公司承担案件受理费。事实与理由:因被告中铁公司修建的蒙华铁路需要从原告速腾公司厂区内通过,自2015年原告接到卢氏县人民政府相关部门通知要求停止一切生产经营到现在,被告中铁公司迟迟不按照法律规定与原告速腾公司就有关赔偿问题依法处理。在2018年春节过后,被告中铁公司在没有依法通知和告知原告速腾公司的情况下,强行私自到速腾公司厂区内违法进行夜间施工作业,强行拆除速腾公司厂区内的财物。截止目前,已经造成速腾公司厂区内面目全非。原告速腾公司找到被告要求停工并给予说法,被告却答复是实属无奈才进行施工作业。请求依法公正判决。
中铁公司辩称,中铁公司是具有铁路工程施工总承包特级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2015年,蒙华铁路开工建设以来,蒙西华中铁路股份有限公司晋豫指挥部以及属地各级政府部门积极推进征拆协调工作,中铁公司依法合规从事标段内铁路建设施工工作。2015年3月,卢氏县人民政府公开发出《关于维护蒙华铁路卢氏境内建设秩序的通告》,载明“县人民政府对该项目工程规划范围内的国有、集体土地依法进行征收,所涉及的单位、组织和个人应积极支持和配合”等内容。蒙华铁路建设工期紧迫,针对本案涉及厂区,卢氏县铁办、五里川镇政府等部门多次出面协调,督促拆迁和施工工作。2018年3月20日,卢氏县铁办下发《关于加快推进蒙华铁路速腾化工厂区段工程的函》(****[2018]6号),要求中铁公司立即进场施工。2018年4月2日,卢氏县高铁办、蒙华铁路晋豫指挥部以及本案原、被告等在卢氏县交通局会议室就本案涉及厂区拆迁赔偿、加快工程施工等问题进行集体商谈,约定“4月5日中铁上海局一工区进场施工”等内容。综上,中铁公司作为铁路建设施工单位,认真落实业主工期要求及有关政府部门指令,依法合规进入施工场地从事相关施工工作。“进场施工,边干边谈”也是对方当事人的共同意见,被告中铁公司从来不存在强行拆除、违法施工等现象,没有侵害原告的任何权益,原告所诉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依法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原告速腾公司和被告中铁公司绕诉讼请求及答辩观点依法提交了证据材料,本院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证据质证,双方对对方提交的证据材料本身的真实性均不持异议,但是均认为不能证实对方主张的证明目的。双方提交的证据内容真实,形式合法,与本案具有关联,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经审理查明:2009年6月15日,卢氏县五里川镇人民政府与卢氏县天雨矿业有限公司签订《协议》,将五里川镇南坡村、路沟村100亩土地由卢氏县天雨矿业有限公司建厂生产。2009年11月27日,汝州电化公司卢氏天雨矿业有限公司与原告速腾公司为共建速腾公司年产200万吨氧化钙厂签订《合作协议书》,汝州电化公司卢氏天雨矿业有限公司将五里川镇石灰石生产基地作为氧化钙厂的建设、生产经营石灰石使用。但卢氏县天雨矿业有限公司至今未取得土地使用权证。
2015年3月9日,卢氏县人民政府为切实维护蒙西至华中铁路卢氏境内建设期间的正常秩序,依法保障项目工程建设顺利进行,作出《关于维护蒙华铁路卢氏境内建设秩序的通告》。2018年3月20日,卢氏县高铁办作出《关于加快推进蒙华铁路速腾化工厂区段工程的函》,告知中铁公司TJ-16标项目部应组织强有力的施工队伍,立即进场开展施工,在施工中要认真落实环保施工各项要求,施行全围挡作业,达到“六个百分百”。
2018年3月27日、3月30日,原告速腾公司两次报警称有人在他公司场内挖坑和施工。经公安机关出警了解情况后,是被告中铁公司TJ-16标项目部在开展施工,遂告知双方通过协商或其他合法途径解决纠纷。
2018年4月2日,卢氏县高铁办、蒙华铁路晋豫指挥部、速腾公司、天雨公司、鑫磊公司、中铁公司TJ-16标一工区的代表就蒙华铁路项目所涉及速腾公司拆迁赔偿问题进行商谈,并达成了一致意见,约定由速腾公司、天雨公司、鑫磊公司三家企业和晋豫指挥部按要求出具委托书进行相关评估,委托书到位后,4月5日中铁公司一工区进场施工。
原告速腾公司认为被告中铁公司在2018年3月26日至30日开展的施工行为是侵权行为,遂起诉来院。
本院认为,原告速腾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实被告中铁公司实施了侵权行为,被告中铁公司为保证铁路建设工程顺利开展,按照卢氏县高铁办函告要求进场施工,不违反“依法依规拆迁,边商谈边施工”的协商意见。原告速腾公司指出的强行拆除其厂区内的财物、已经造成速腾公司厂区内面目全非等主张,证据不足,原告速腾公司的起诉缺乏事实根据。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卢氏县速腾化工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卢氏县速腾化工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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