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铁路运输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陕7102民初673号
原告:西安市未央区湾流建筑设备经营部。
经营者:弥玉国。
委托诉讼代理人:习宏伟,陕西凯特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凯特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荣树森。
原告西安市未央区湾流建筑设备经营部诉被告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9日立案。原告于同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安市未央区湾流建筑设备经营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22元,由原告西安市未央区湾流建筑设备经营部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