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振东光电有限公司与中铁十二局集团电气化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18-10-23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津0116民初4605号
原告:宁波振东光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余姚市浙东经济开发区茂盛路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阳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十二局集团电气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试验区(空港经济区)环河北路与中心大道交口空港商务园西区12号楼。
法定代表人:*保国。
原告宁波振东光电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十二局集团电气化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5日立案。原告宁波振东光电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宁波振东光电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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