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中铁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劳动者争议纠纷

执行法院: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18-11-01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川0108民初8247号
原告:***,男,汉族,1964年1月27日出生,住四川省中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碟,中江县龙台法律服务所,特别授权。
被告:中铁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西矿街130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中铁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5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杨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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