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铁投商贸物流发展有限公司与中铁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中铁十二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一般买卖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法院: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日期:
2018-01-10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18)晋0105财保3号申请人湖南铁投商贸物流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芙蓉中路508号君逸康年大酒店26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被申请人中铁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西矿街130号。法定代表人***。被申请人中铁十二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小店区人民南路19号。法定代表人***。太原仲裁委员会受理湖南铁投商贸物流发展有限公司与中铁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中铁十二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申请人湖南铁投商贸物流发展有限公司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二被申请人23697388.25元的财产。太原仲裁委员会将该申请提交我院。同时,申请人提供了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为申请人承保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号:×××)的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中铁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中铁十二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3697388.25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二〇一八年一月十日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