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立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中铁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密云县人民法院

日期:

2018-02-28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京0118民初2319号
原告:鞍山市立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城市腾鳌温泉管理区东四方台社区。
法定代表人:付明达,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海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工业开发区A区康宝路205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中铁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西矿街130号。
法定代表人:宋津喜,经理。
本院受理原告鞍山市立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鞍山立业公司)与被告****(北京)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明克斯公司)、被告中铁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铁十二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鞍山立业公司于2018年2月***日向本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本院依法查封、冻结被告康明克斯公司位于中国银行北京密云城西支行的账号为×××的银行存款454000元,并已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鞍山立业公司的诉讼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北京)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位于中国银行北京密云城西支行的账号为×××银行存款454000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二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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