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百得鑫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中铁十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

日期:

2017-08-22

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黔05民终160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贵州百得鑫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住所:贵阳市南明区银花巷5号1幢1-4层1号。组织机构代码:587***27-2。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该公司业务经理。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贵州恭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铁十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河南省郑州市金水路226号19层1901-1908、1915-1916号。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易挺,该公司员工。
原审被告贵州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住所:贵阳市云岩区北京路310号。组织机构代码:21441866-4。
法定代表人任仁,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贵州百得鑫钢铁贸易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铁十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原审被告贵州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2015)黔七民商初字第1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2015)黔七民商初字第110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22198元,由上诉人贵州百得鑫钢铁贸易有限公司自行退回。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高进
相关更新信息
建筑企业
中标业绩
企业资质
热门产品
业主名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