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平金诚工程有限公司、中铁隧道集团二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三河市人民法院

日期:

2018-08-24
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冀1082民初7158号
申请人**金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县长山镇驻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267061880924。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中铁隧道集团二处有限公司,住所地三河市燕郊开发区学院路大街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082109309255P。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金诚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铁隧道集团二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8年8月2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中铁隧道集团二处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350万元,并以申请人名下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中铁隧道集团二处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350万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对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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