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中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中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17-09-30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渝0101民初5107号之一
原告:***,男,汉族,1989年2月21日生,住重庆市沙坪坝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百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时越通信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高新园天宫殿街道锦橙路28号6幢3-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686201236C。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捷迅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捷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景园北街2号内15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302710928997Y。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阅艇,男,中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高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高新园天宫殿街道锦橙路28号6幢3-1,注册号91500000060505465Y。
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高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重庆时越通信设备有限公司、中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中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要求撤回对被告重庆时越通信设备有限公司、中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中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重庆时越通信设备有限公司、中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中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400元,减半收取120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冉建

二〇一七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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