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建工第七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排除妨碍纠纷

执行法院: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18-06-01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渝0104民初2088号
原告:重庆建工第七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建新南路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2030377780。
法定代表人:但波,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87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系公司员工,一般代理。
被告:***,男,1980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建工第七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建工第七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18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建工第七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程序权利和实体权利,其撤诉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建工第七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重庆建工第七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谭红

二〇一八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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