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建工第七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排除妨碍纠纷

执行法院: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17-08-29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渝0104民初4021号
原告:重庆建工第七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建新南路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2030377780。
法定代表人:但波,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一般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一般代理。
被告:***,男,1980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
原告重庆建工第七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重庆建工”)与***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8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重庆建工的委托代理人***、被告***到庭参加诉讼。庭审中,原告重庆建工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重庆建工第七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重庆建工第七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谭红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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