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重庆建工第七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18-03-22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渝0113民初4444号
原告:***,男,1971年2月8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开州区。
被告:重庆建工第七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建新南路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2030377780。
法定代表人:但波,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新,重庆索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重庆建工第七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同年5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2017年5月24日,原告***申请对涉案工程造价进行司法鉴定,本案遂中止审理。原告***于2018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田仕华自???申请撤回诉讼,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廖荣鹏
序号案件名称案件编号
相关更新信息
建筑企业
中标业绩
企业资质
热门产品
业主名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