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建工第七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重庆联文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日期:

2018-06-05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渝05民辖终62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建工第七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建新南路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2030377780。
法定代表人:但波。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5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
原审被告:重庆联文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杨家坪西郊路19号1幢17-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588030875M。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重庆建工第七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联文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作出(2018)渝0107民初5883号民事裁定,驳回重庆建工第七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对该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重庆建工第七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对该裁定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
重庆建工第七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上诉称,该公司在重庆市江北区,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涉案工程项目位于重庆市九龙坡区龙泉路,故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专属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付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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