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穗通机械设备有限公司、重庆西南铝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建筑设备纠纷

执行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18-07-26
浙江省***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浙0104执709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穗通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红荔西路鲁班大厦二区24D2-31。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浙江铁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重庆西南铝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西彭镇。
法定代表人代仁军。
本院在执行深圳市穗通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重庆西南铝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深圳市穗通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于2018年1月22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重庆西南铝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给付执行款人民币429044.17元,执行费人民币6336元。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的执行行为与执行措施有:
1、于2018年1月22日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与申报表、传票、廉政监督卡、信用风险惩戒提示书等法律书函,但其仍未实际履行。
2、于2018年2月14日起多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及浙江法院执行办案系统查控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发现其财产状况为:被执行人重庆西南铝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仅微额银行存款,轮候冻结银行账户,其名下一辆车牌浙B×××××号车辆已委托当地法院查封;另查明,无其它车辆、不动产、证券、电子商务等登记信息。
3、于2018年7月18日对被执行人重庆西南铝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于同日决定将被执行人重庆西南铝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4、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谈话方式将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的具体财产线索,申请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重庆西南铝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深圳市穗通机械设备有限公司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其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具体财产及财产线索,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认定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亦表示认可。现本案未能执行的标的额为429044.17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张波
人民陪审员施剑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六日
代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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